科研管理

Williamhill中文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审计行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落实对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政策,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以及《Williamhill中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类型和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结题要求,对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进行的决算审核。

(二)科研经费常规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实施的审计行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 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 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科研经费常规审计

1. 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处集中核算,核算是否规范,是否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 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3. 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合理,预算调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科研经费拨款是否到位,配套资金是否按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

5. 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6. 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联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7.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8. 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耗材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形成的应纳入学校管理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9. 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及考核指标。

10. 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不按合同(批准的任务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长期挂账等问题。

11. 结余经费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2.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审计方式和方法。一般采取报送审计和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类型的审计。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 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

3. 科研项目负责人将财务决算报表、经财务处确认的项目经费明细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原则上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报送审计处。

4. 审计处按照审计内容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处长在决算报表上签字盖章。

5. 审计处审核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相关院系或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相关院系或单位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并向分管审计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常规审计程序:

1.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或领导指示,确定审计立项,编制科研经费审计计划。

2. 组成科研经费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3. 下达科研经费审计通知书。

4. 收集和受理科研项目单位或课题负责人送交的科研项目相关资料。

5. 审计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

6. 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意见书》后上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课题组执行。

7. 审计组整理审计资料,建立档案归档。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审计的实际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将部分审计事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处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时,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财务处应协调、配合科研项目负责人按审计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科研项目课题财务决算、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资料、科研课题基本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责任及奖惩

第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时,发现科研项目执行或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应按规定提出审计意见,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应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在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为学校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科研经费管理监督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Williamhill中文科研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沈农大审计20111号)同时废止。